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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茂森、艾小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93民初1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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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93民初1535号
  • 案件名称

    熊茂森、艾小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熊茂森;艾小燕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535号原告:熊茂森,男,1988年10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艾小燕,女,1979年7月21日,汉族,住址不详。原告熊茂森与被告艾小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熊茂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熊茂森撤诉处理。审判员  涂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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