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广州三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珠江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632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6326号
  • 案件名称

    广州三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珠江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广州三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珠江支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63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三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许黑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焦,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珠江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陈胜,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广州三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珠江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保险珠江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6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穆健独任审理,于2021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焦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联合保险珠江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群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为由联合保险珠江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三群公司3547元;2.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联合保险珠江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格式条款中的免责事项保险人应当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对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保险人也至少需要履行提示义务。具体到本案中,虽然事发时肇事司机确实没有相关从业资格证,但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没有网约车从业资格证就不能从事网约车业务;即使有,联合保险珠江支公司也需要履行提示义务。一审时,联合保险珠江支公司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三群公司履行过明确说明或提示义务。在联合保险珠江支公司没有履行明确说明或提示义务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驳回三群公司诉请是极不合理的。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依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改判。联合保险珠江支公司二审未到庭陈述答辩意见。三群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联合保险珠江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三群公司3547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车号牌粤A×××8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为三群公司,使用性质系预约出租车。2019年6月27日,联合保险珠江支公司承保了三群公司车号牌粤A×××8车辆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等。其中,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120400元及不计免赔。保险期限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保单特别约定“本保单第一受益人为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保险期间不能中途退保或批改;大庆鸿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享有对车损险理赔请求权,单笔赔付金额超过5000元需经第一受益人出不欠贷款证明后方可支付”。保单记载车辆使用性质系出租、租赁。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且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单重要提示:3.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经一审法庭审查,上述条款和保单重要提示内容系加粗加黑字体。2020年2月21日15时43分,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联合保险珠江支公司核损后,车辆维修发生修理费3547元。在本案中,三群公司承认事故发生时驾驶案涉车辆的驾驶员未有网约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联合保险珠江支公司承认案涉保险没有投保单,但称其交付保单给三群公司时向三群公司口头说明了免责条款内容。一审法院另查明,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出具《贷款情况说明》,证明三群公司截至2021年4月16日的贷款无拖欠、无逾期。一审法院认为:三群公司、联合保险珠江支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三群公司系专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运输公司,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关于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要求应当知道,并应当遵守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为维护道路运输安全所作的制度规定。案涉保险条款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并未加重被保险人即三群公司的责任或者限制其主要权利,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联合保险珠江支公司对此条款内容以及保单重要提示内容使用加粗加黑字体,不仅内容具体明确,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依法生效,保险人可依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因此,联合保险珠江支公司辩称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纳。三群公司要求联合保险珠江支公司赔偿保险费3547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三群公司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三群公司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二审期间,三群公司提交案涉粤A×××8车辆的《汽车租赁合同》,甲方广州三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乙方何立明,合同约定:租赁车辆用途:网约车。甲方保证具备履行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及资质,所提供的租赁车辆手续完备,租赁车辆按照租赁用途应具备相应法律要求的车辆证件,且各种备件齐全、技术状况良好,符合法律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可靠的身份证明,应按照约定用途,遵照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合理合法使用车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关于联合保险珠江支公司提交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第三条、第十六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驾驶网络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性客运的驾驶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经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这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行业秩序、维护道路运输安全所作的制度规定,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公司、驾驶员均应知悉并遵照执行。因此,上述的免责条款内容具体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系交驾驶网络预约出租机动车应先取得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之一,该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该条款不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正确,本院予以认可。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三群公司系专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运输公司,不同于普通投保人,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关于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要求应当知晓,且上述条款内容使用加粗加黑字体,并在《机动车辆保险单(电子保单)》重要提示部分使用加粗加黑字体予以提示,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三群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该条款依法生效,联合保险珠江支公司依约免除赔偿责任,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三群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三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穆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少珍张宏淼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