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坤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民初32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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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2071民初32339号案件名称
刘坤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坤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1民初32339号起诉人:刘坤,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收到起诉人刘坤诉被起诉人欧志强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请求:要求被起诉人支付2021年5月-2021年8月尚未支付的运输费用合计95265元。事实与理由:被起诉人从5月开始拒不按合同章程支付5月-8月的运输费用,多次承诺无果,今日复明日,一再拖延,双方无纠纷,就是以各种理由不支付运输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虽然在《混凝土搅拌车运输协议》合同里以书面协议明确选择了本院管辖,但本案的被起诉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起诉人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亦无证据证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本院辖区,且本院与本案的争议没有任何实际联系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当事人的约定管辖无效,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刘坤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少益审判员 吴园园审判员 郑 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子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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