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坤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民初3233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2071民初32339号
  • 案件名称

    刘坤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坤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1民初32339号起诉人:刘坤,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收到起诉人刘坤诉被起诉人欧志强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请求:要求被起诉人支付2021年5月-2021年8月尚未支付的运输费用合计95265元。事实与理由:被起诉人从5月开始拒不按合同章程支付5月-8月的运输费用,多次承诺无果,今日复明日,一再拖延,双方无纠纷,就是以各种理由不支付运输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虽然在《混凝土搅拌车运输协议》合同里以书面协议明确选择了本院管辖,但本案的被起诉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起诉人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亦无证据证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本院辖区,且本院与本案的争议没有任何实际联系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当事人的约定管辖无效,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刘坤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少益审判员  吴园园审判员  郑 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子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