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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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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532号
  • 案件名称

    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龙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532号原告: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98号龙江明珠301室。法定代表人:王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星星,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女,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系该公司财务。被告:王龙,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原告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恩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钟亚芝代理书记员  肖倩玉校对人:钟亚芝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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