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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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532号案件名称
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龙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532号原告: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98号龙江明珠301室。法定代表人:王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星星,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女,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系该公司财务。被告:王龙,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原告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恩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钟亚芝代理书记员 肖倩玉校对人:钟亚芝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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