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吉木萨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峰等李敏、单立军、杨月丽、薛光明、马薇、顾忠金、丁玉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327执1323号案件名称
新疆吉木萨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峰等李敏、单立军、杨月丽、薛光明、马薇、顾忠金、丁玉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新疆吉木萨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峰;李敏;单立军;杨月丽;薛光明;马薇;顾忠金;丁玉芬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7执1323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吉木萨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文化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朱智岗,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峰,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执行人:李敏,女,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执行人:单立军,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执行人:杨月丽,女,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执行人:薛光明,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执行人:马薇,女,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执行人:顾忠金,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执行人:丁玉芬,女,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申请执行人新疆吉木萨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峰、李敏、单立军、杨月丽、薛光明、马薇、顾忠金、丁玉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7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新疆吉木萨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峰、李敏、单立军、杨月丽、薛光明、马薇、顾忠金、丁玉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吉木萨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1,2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200,000元为基准自2020年4月13日起按月利率13.213125‰计息至款付清时止)、保全申请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7,987.39元、执行费14,530元,合计1,227,517.39元及利息(以本金1,200,000元为基准自2020年4月13日起按月利率13.213125‰计息至款付清时止)。 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徐峰、李敏、单立军、杨月丽、薛光明、马薇、顾忠金、丁玉芬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2021年5月20日陆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徐峰、李敏、单立军、杨月丽、薛光明、马薇、顾忠金、丁玉芬的存款、车辆信息,并向房管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2021年7月22日将徐峰、李敏、单立军、杨月丽、薛光明、马薇、顾忠金、丁玉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徐峰、李敏、单立军、杨月丽、薛光明、马薇、顾忠金、丁玉芬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斌审判员 蔡辰审判员 孟雪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小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唐少斌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恢586号 下一篇 冯玉梅、王新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1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