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明、刘巍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2执恢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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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执恢178号案件名称
严明、刘巍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严明;刘巍;滕艳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2执恢178号申请执行人:严明,男,1979年2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刘巍,男,1982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滕艳丽,女,197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明与被执行人刘巍、滕艳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2019)吉0112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6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该案终结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违反和解协议,本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了还款义务,并承诺了还款期限。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盖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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