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朱春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12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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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初12961号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朱春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朱春案件缘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初12961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陈力,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峰,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春,男,1979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春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王仁华法官助理 王 静书 记 员 徐程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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