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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华、刘海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81执恢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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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执恢86号
  • 案件名称

    杨建华、刘海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黔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杨建华;刘海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581执恢86号杨建华(申请执行人)、刘海(被执行人):黔西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1日根据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黔毕中执字第49号执行案件移送执行单,于2007年9月以(2007)黔执字第430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刘海当时在服刑中,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7年11月20日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同时本院向申请人发放了债权凭证。后被执行人弟弟刘进自愿代其给付生效判决书中赔偿金2万元,并将该款缴至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专用账户。2021年8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经本院恢复立案执行,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底将执行到位的2万元赔偿金划入本案“一案一账户”,本院已将该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杨建华。至此,本院执行的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黔毕中刑初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刘海赔偿附带申请人杨建华经济损失20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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