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阴超峰强迫卖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陕10刑更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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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刑更86号案件名称
罪犯阴超峰强迫卖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阴超峰案件缘由
强迫卖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拟稿单位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刑更86号 罪犯阴超峰,男,1990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铜川市,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铜川市耀州区,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渭中法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阴超峰犯绑架罪、抢劫罪、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8万元(已交清)(刑期执行至2027年2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7月18日被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2017年9月19日被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8月28日被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实际刑期执行至2023年12月26日),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商州监狱于2021年7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商州监狱提出罪犯阴超峰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阴超峰自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三课”学习认真。考核成绩4个表扬。商州监狱提供了计分考核登记表,服刑人员改造质量评估表,鉴定表等有关证据予以证实。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对以上事实、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商州监狱认为罪犯阴超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阴超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阴超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5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 涛审 判 员 任旭文审 判 员 屈晓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吴丹莉书 记 员 王 楠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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