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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征英、金元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8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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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8142号
  • 案件名称

    卢征英、金元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卢征英;金元平;李炜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8142号原告:卢征英,女,1979年4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金平,云南奥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910126109。被告:金元平,男,1996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李炜涛,男,199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卢征英诉被告金元平、李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兑现清款项,故原告卢征英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征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征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57元,由原告卢征英负担。审 判 员 焦万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若兰书 记 员 罗 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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