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征英、金元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8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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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8142号案件名称
卢征英、金元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卢征英;金元平;李炜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8142号原告:卢征英,女,1979年4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金平,云南奥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910126109。被告:金元平,男,1996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李炜涛,男,199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卢征英诉被告金元平、李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兑现清款项,故原告卢征英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征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征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57元,由原告卢征英负担。审 判 员 焦万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若兰书 记 员 罗 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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