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学辉与铜梁区杜氏瓷砖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1民初5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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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1民初5924号案件名称
邹学辉与铜梁区杜氏瓷砖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邹学辉;铜梁区杜氏瓷砖经营部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1民初5924号 原告:邹学辉,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 铜梁区杜氏瓷砖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物流园5号1幢(好美家商场一楼0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4MA602C0D8R。法定代表人:杜亮,总经理。原告邹学辉与被告铜梁区杜氏瓷砖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邹学辉于 2021 年9 月22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学辉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邹学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学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学辉负担。 审 判 员 谭四玲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清兰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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