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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正来、徐成强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2922民初1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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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735号
  • 案件名称

    彭正来、徐成强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彭正来;徐成强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2922民初1735号原告:彭正来,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23日,农民,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天门市人,户籍住址湖北省天门市,现住康乐县。联系电话:173XXXXXXXX。被告:徐成强,男,汉族,生于1984年9月5日,农民,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附城镇康乐花园C区。联系方式:183XXXXXXXX。原告彭正来与被告徐成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审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正来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人民币7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原告先后在被告承包的位于鸿鑫家园、象山家园1号楼工地从事喷漆工作,务工结束后,于2021年7月12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欠原告劳务报酬7400元,承诺二十天内给付。现被告承诺的履行期限已过,原告向被告所要欠款时,被告一直推脱未给付。原告打工挣钱养家糊口不容易,被告却欠原告劳务报酬拒不支付,致使原告生活更加困难,无法维持生计。为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望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徐成强口头辩称,所欠劳务报酬属实,立即给付有困难,半个月后内付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徐成强于2021年10月8日之前一次性清偿欠原告彭正来劳务费74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成强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马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毛娟娟书 记 员 马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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