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艾涵、张学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6执2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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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执276号之一案件名称
曹艾涵、张学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曹艾涵;张学文;赵振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6执2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艾涵,女,196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学文,男,197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赵振福,男,196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九郊乡,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艾涵与被执行人张学文、赵振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20)吉0106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债权为:被执行人张学文偿还欠款1,00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赵振福偿还欠款1,00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张学文、赵振福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执行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需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学文名下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中存款共计¥74,776.40元(含执行费914.00元),未发现张学文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未发现赵振幅名下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学文达成和解,从2021年10月份起每月由被执行人张学文偿还10万元直至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曹艾涵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案依法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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