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澧县职业中专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3民初1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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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民初1921号案件名称
彭某、澧县职业中专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彭某;澧县职业中专学校案件缘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3民初1921号原告:彭某,女,2004年8月12日出生,住澧县。法定代理人:赵某,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住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际平,澧县翊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澧县职业中专学校,住所地澧县澧浦街道襄阳社区屈原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李韶庭,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熔,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某诉被告澧县职业中专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彭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5元,减半收取计2752.50元,由彭某负担。审 判 员 覃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彭 军书 记 员 汪雨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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