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源、袁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35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3542号案件名称
杨源、袁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蓝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杨源;袁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蓝 田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民初3542号 原告:袁源,女,满族,居民,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杨源,男,汉族,农民,住西安市蓝田县。原告袁源诉被告杨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袁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源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源负担。 审 判 员 刘 席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 渭 桦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陕西子洲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郝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1民初1329号 下一篇 李淑英、苟云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1执609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