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华、古彬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6民初3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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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民初3189号案件名称
李建华、古彬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淅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李建华;古彬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6民初3189号原告:李建华,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12日,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被告:古彬,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原告李建华与被告古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古彬已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李建华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华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建华负担。审判员 王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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