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达栋、李冬梅与旅悦(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3执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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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3执725号案件名称
陈达栋、李冬梅与旅悦(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达栋;李冬梅;旅悦(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3执725号申请执行人:陈达栋,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申请执行人:李冬梅,女,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旅悦(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址为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宏旺道2号6号楼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222MA05KC2R7D。法定代表人:朱宇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雪冬,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系该公司法务。申请执行人陈达栋、李冬梅与被执行人旅悦(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3123民初7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达栋、李冬梅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3123民初749号民事调解书陈达栋、李冬梅与被执行人旅悦(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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