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徐珊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5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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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5831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徐珊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徐珊萍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5831号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刘嘉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晓凤,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珊萍,女,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珊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邓瑛书记员 盛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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