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小萍、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区分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683执1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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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83执1015号案件名称
付小萍、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区分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付小萍;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区分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0683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付小萍,女,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执行人: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区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负责人:王富全。本院执行的付小萍与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区分公司其他案由一案,现因以下第(2)项原因,已于2021年9月23日执行完毕,现予结案。1.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3.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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