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涛与吉林省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22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2226号案件名称
刘玉涛与吉林省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玉涛;吉林省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2226号原告:刘玉涛,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吉林省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人民大街1078号吉林省乐府大酒店七楼写字间-2。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总经理。 原告刘玉涛与被告吉林省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刘玉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代理费人民币1,600,000元及利息(80万元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80万元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委托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办理事项、委托期限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合同约定了代理费、劳务费给付方式,如被告自委托之日起,在一年内未按约定足额给付原告代理费、劳务费,被告承诺未给付的代理费、劳务费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被告委托原告期间因资金短缺未支付原告的代理费、劳务费1,600,000元,并于2020年8月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委托协议履行完毕确认书》,在此份确认书中被告承诺于2021年2月3日前给付原告全部代理费、劳务费及利息。逾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负责人协商未果,至起诉之日,别个为支付原告全部代理费、劳务费1,600,000元及利息。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院受理本案后,经调查,被告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现正处于侦查阶段,亦无其他适合接收相关法律文书的人员,导致本案暂时不能进行审理,故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玉涛的起诉。 预收的案件受理费9,600元,退还给原告刘玉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双审判员 刘蕊审判员 王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岳威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1281民初1808号之一 下一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秀丹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442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