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强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万达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8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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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8138号案件名称
张强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万达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万达分公司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8138号 原告:张强,男,199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万达分公司,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97号一层、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527301629。经营者:吴键。原告张强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万达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张强于2021年9月22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强负担。 审 判 员 唐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艺书 记 员 余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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