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明、中核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3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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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3764号案件名称
赵永明、中核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赵永明;中核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葛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764号原告:赵永明,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21日,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洪军,四川适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核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凤溪大道中段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MA61RJ6E05。负责人:李井志,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28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荣炽,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圳,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13日,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健,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永明诉被告中核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葛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赵永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递交减、缓、免诉讼费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永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柏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超琼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764号原告:赵永明,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21日,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洪军,四川适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核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凤溪大道中段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MA61RJ6E05。负责人:李井志,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28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荣炽,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圳,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13日,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健,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永明诉被告中核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葛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赵永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递交减、缓、免诉讼费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永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柏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超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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