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永强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大石桥市冠宸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保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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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执保855号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永强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大石桥市冠宸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大石桥市永强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大石桥市冠宸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冷玉舫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82执保855号申请人:大石桥市永强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永安镇三家子村。法定代表人:史涛,总经理。被申请人:大石桥市冠宸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大石桥市铁铃村。法定代表人:冷玉舫,总经理。被申请人:冷玉舫,女,1963年7月6日出生,住大石桥市。申请人大石桥市永强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石桥市冠宸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冷玉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大石桥市冠宸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冷玉舫名下账户存款55000.00元或其它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大石桥市冠宸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冷玉舫名下账户存款55000.00元或其它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史涛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77)存款55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陈继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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