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华、赵晶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82执136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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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82执1367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成华、赵晶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镇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成华;赵晶;梁雪松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82执13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成华,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被执行人:赵晶,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被执行人:梁雪松,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申请人张成华与被执行人赵晶、梁雪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的(2020)辽0782民初字1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赵晶、梁雪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成华10万元。申请人于2021年8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赵晶、梁雪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2021年8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21年8月2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及住房公积金,现在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782执1367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佟 大 志审 判 员 张 磊审 判 员 崔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姚占勇书 记 员 李 昱 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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