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摩彼尼、钟楚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特12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特1268号案件名称
广州市摩彼尼、钟楚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广州市摩彼尼;钟楚坚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特1268号申请人:广州市摩彼尼手机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俊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育纯。被申请人:钟楚坚。申请人广州市摩彼尼手机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彼尼公司)与被申请人钟楚坚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摩彼尼公司不服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2021﹞309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摩彼尼公司申请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仲裁委错误采信钟楚坚的工资构成。从而以3500元每月的固定工资判决摩彼尼公司与钟楚坚存在工资差额,没有列明相关法律依据。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因摩彼尼公司的管理人员为外籍人员,其不了解我国劳动法律规定,所以摩彼尼公司的确存在未为钟楚坚购买社保的情况,在摩彼尼公司了解情况后一直与钟楚坚沟通补缴社保情况,但其一直没有给予摩彼尼公司正面回复。钟楚坚隐瞒此部分内容,造成劳动仲裁委对我司的判决有失公允。综上,摩彼尼公司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2021﹞3093号仲裁裁决,准许摩彼尼公司进行一审上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关于工资构成,钟楚坚在仲裁时主张其工资由基本工资2100元/月+伙食补贴25元/天+技术津贴400元/月+职责津贴400元/月+连续津贴400元/月+满勤津贴200元+上个月周六津贴(前月奖金)+加班费+其他补贴构成,2020年11月开始职责津贴和连续津贴均变为500元/月,并且工资明细表中的奖金、上个月周六津贴(前月奖金)其实是周六日的加班费。摩彼尼公司在仲裁时主张,除上个月周六津贴外,对钟楚坚主张的工资构成予以确认,本案仲裁裁决按照摩彼尼公司对钟楚坚工资没有争议的部分即3500元/月作为钟楚坚的月工资标准,适用法律正确。现摩彼尼公司对钟楚坚的月工资标准有异议,但并无新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摩彼尼公司的该项申请理由不予采纳。至于摩彼尼公司主张其公司管理人员为外籍人员,不了解我国法律而未给钟楚坚购买社保,此并非摩彼尼公司不承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合法事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摩彼尼公司未能证实本案仲裁裁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其撤销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市摩彼尼手机配件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2021﹞309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摩彼尼手机配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叶文建审 判 员 邹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胡玮瑶书 记 员 成汶澧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