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红、侯生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3民申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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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3民申1号案件名称
张建红、侯生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闻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建红;侯生贵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3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建红,女,汉族,山西省。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侯生贵,男,汉族,山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建红因与被申请人侯生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晋0823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建红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案由错误,2019年10月26日再审申请人与佛山市美肯冷热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山西昊昶晟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闻喜县2019年“煤改电”改造工程合同书》,约定采购设备、机组安装、设备调试等都是佛山市美肯冷热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的承包范围,故该案案由应为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被申请人无权以其个人名义主张债权;2.被申请人违约在先,合同约定安装的空气源热泵型号为“12KW及以上”,被申请人实际安装的是11.5KW型号,且未按设备要求位置安装,合同价格为22600元,被申请人强行按23900元向用户收费,所谓“借款”4600元,实际为国家补贴款。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应启动再审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可以认定闻喜县2019年“煤改电”改造工程合同书的双方实际为张建红和昊昶昇公司,张建红与昊昶昇公司之间成立合同法律关系。侯生贵作为昊昶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为张建红垫付剩余合同款4600元后,即取得向张建红追索该款项的权利,张建红为侯生贵出具了借据,证明其对向侯生贵归还4600元也是认可的。关于申请人张建红主张被申请人侯生贵违约在先,未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意见,本院认为,闻喜县2019年“煤改电”改造工程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如发生质量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设备安装地技术监督局或质量监督站等设备质检权威机构检验认定”,张建红并未提交相关检验报告,故对其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建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浩洁人民陪审员 李俊兴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刘东杰书 记 员 陈张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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