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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展与刘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7民初15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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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7民初15070号
  • 案件名称

    张展与刘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展;刘星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15070号原告:张展,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刘星星,女,199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展与被告刘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张展已预付1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莉书记员 张玉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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