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展与刘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7民初15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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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7民初15070号案件名称
张展与刘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展;刘星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15070号原告:张展,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刘星星,女,199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展与被告刘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张展已预付1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莉书记员 张玉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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