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卢金波、张文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122执84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122执842号
  • 案件名称

    卢金波、张文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鄯善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卢金波;张文明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122执842号申请执行人:卢金波,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    委托代理人:赵伟,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弘程,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张文明,男,汉族,1985年4月5日出生,现住鄯善县。    卢金波与张文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鄯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122民初11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金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文明支付申请人欠款6075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卢金波与张文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案件标的60751元,张文明已支付15000元,剩余45751元未支付。张文明自2021年9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卢金波5000元,付清为止。因本案需长期履行,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122执842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费661元由张文明自愿承担(已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席辉审判员    库迪然提·库尔班审判员    买尔丹·热西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诚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