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金波、张文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122执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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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122执842号案件名称
卢金波、张文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鄯善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卢金波;张文明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122执842号申请执行人:卢金波,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 委托代理人:赵伟,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弘程,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张文明,男,汉族,1985年4月5日出生,现住鄯善县。 卢金波与张文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鄯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122民初11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金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文明支付申请人欠款6075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卢金波与张文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案件标的60751元,张文明已支付15000元,剩余45751元未支付。张文明自2021年9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卢金波5000元,付清为止。因本案需长期履行,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122执842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费661元由张文明自愿承担(已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席辉审判员 库迪然提·库尔班审判员 买尔丹·热西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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