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镭与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74民终1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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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4民终1197号案件名称
陈镭与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镭;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4民终1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镭,男,1991年7月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郑海清。上诉人陈镭因与被上诉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8民初8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经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后,上诉人仍逾期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杨仁感法官助理 杨 璞书 记 员 倪冯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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