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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丁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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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678号
  •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丁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丁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678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法定代表人:田红艳,总经理。被执行人丁勇,男,汉族,1964年3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丁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湘1202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经查,被执行人丁勇名下有两套房产,其中一套被另案首封,其中一套设定抵押,难以处置上述房产。经查,被执行人丁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2021年9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94144.82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债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振华审判员  沈玉权审判员  汤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瞿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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