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瓦房店市松树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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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255号案件名称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瓦房店市松树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瓦房店市松树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大连中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波;孟宪威;王淑云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255号申请执行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724号1单元1层3号、726号1单元1层4号。法定代表人:殷佳。被执行人:瓦房店市松树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松树镇半拉山村。法定代表人:王玉光。被执行人:大连中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白云新村山庄北二街2号409室。法定代表人:赵财。被执行人:王波,女性,1967年06月12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孟宪威,男性,1964年04月19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淑云,女性,1963年02月23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瓦房店市松树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大连中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波、孟宪威、王淑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瓦房店市松树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大连中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波、孟宪威、王淑云未履行(2020)辽0203民初4787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瓦房店市松树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大连中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波、孟宪威、王淑云银行存款1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丁孝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瑞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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