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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1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725民初2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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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25民初2157号
  • 案件名称

    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1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山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1;邵某;陈某2;万某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725民初2157号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山丹县胜利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52253837942。法定代表人:张某,男,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陈某1,男,汉族,山丹县李桥乡河湾村二社居民。被告:邵某,女,汉族,山丹县李桥乡河湾村二社居民。被告:陈某2,男,汉族,山丹县李桥乡河湾村二社居民。被告:万某,男,汉族,山丹县李桥乡河湾村二社居民。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受理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1、邵某、陈某2、万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万某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万某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万某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万某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被告万某现住址不明,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万某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万某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34元,退还给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文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梦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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