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修基、姜运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72民初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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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2民初916号案件名称
唐修基、姜运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唐修基;姜运德案件缘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72民初916号原告:唐修基,男,195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长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彬,东港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运德,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原告唐修基与被告姜运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唐修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修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修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唐修基已预交,由原告唐修基负担。审 判 员 孙玉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云寰书 记 员 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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