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毛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民初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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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民初447号案件名称
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毛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毛丽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民初447号原告: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九村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TJ8P9N。法定代表人:但家飞,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璟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丽,女,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组合2(乌江桥头花园)3幢1层7号、8号。原告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毛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严荣源人民陪审员 刘代红人民陪审员 李 理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谭友佳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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