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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毛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民初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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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民初447号
  • 案件名称

    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毛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毛丽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民初447号原告: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九村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TJ8P9N。法定代表人:但家飞,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璟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丽,女,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组合2(乌江桥头花园)3幢1层7号、8号。原告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毛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严荣源人民陪审员   刘代红人民陪审员   李 理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谭友佳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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