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县宏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刘功海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民终1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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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民终1271号案件名称
沙湾县宏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刘功海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沙湾县宏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刘功海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2民终12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沙湾县宏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榆树沟。 法定代表人:穆富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玲,新疆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功海,男,1972年8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亮,沙湾县三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沙湾县宏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功海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2020)新4223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沙湾县宏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二审中提交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2020)新4223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沙湾县宏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潘宏 审 判 员 古丽格娜审 判 员 张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布音 书 记 员 玛迪娜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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