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银花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431执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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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416号案件名称
韩银花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韩银花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431执416号申请执行人韩银花,被执行人高强:韩银花与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是(2021)陕0431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高强给付申请执行人4000元、受理费25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银花于2021年7月2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完全部案件款4025元,执行费50元。案件款4025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高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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