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靖、李秦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2民初28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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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8973号案件名称
王靖、李秦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靖;李秦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112民初28973号 原告:李秦涛,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眉县。被告:王靖,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原告李秦涛诉被告王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秦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靖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秦涛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其与被告因业务关系相识。2021年5月22日,被告因临时资金周转,向其借款1万元,承诺1月内还清,双方未约定利息。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借款。后因其需要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如前所述。被告王靖未到庭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称其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与其公司系合作关系。关于借款经过,原告称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其借款,其于2021年5月22日向被告微信转账1万元。原告提交与被告之间的聊天记录证明被告承认其欠款的事实,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1年6月9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微信消息“…一万元我给你说周四请你不要再我每个朋友跟前,过去过来的,没意思”。后被告均未还款,形成本案诉讼。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称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被告未到庭,致本案未能调解。本院认为,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可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1万元借款,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一节,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诉至本院,视为借款到期,以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3.85%,自2021年7月1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被告王靖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秦涛借款1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3.85%,自2021年7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靖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蔡文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贾媛丽书 记 员 宋欢欣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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