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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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830号案件名称
杨某、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某;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830号移送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某,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杨某盗窃一案的(2019)湘0407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9月3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杨某缴纳罚金1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3日、9月22日对被执行人杨某进行了二次网络财产查控及中国人民银行查控,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杨某名下有汽车、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院通过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有房产。本院通过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有住房公积金。本院通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有收益类保险。本院对被执行人杨某进行现场查找、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移送执行人。时止今日移送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2日被执行人杨某应执行标的金额为1000元,未执行标的金额为1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移送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年福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杨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 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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