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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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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830号
  • 案件名称

    杨某、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杨某;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830号移送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某,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杨某盗窃一案的(2019)湘0407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9月3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杨某缴纳罚金1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3日、9月22日对被执行人杨某进行了二次网络财产查控及中国人民银行查控,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杨某名下有汽车、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院通过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有房产。本院通过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有住房公积金。本院通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有收益类保险。本院对被执行人杨某进行现场查找、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移送执行人。时止今日移送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2日被执行人杨某应执行标的金额为1000元,未执行标的金额为1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移送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年福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杨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 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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