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谭绍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3执1007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683执100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谭绍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竹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谭绍均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3执10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法定代表人:骆晓鹏。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弋杰。被执行人:谭绍均,男,1972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依据本院(2019)川0683民初19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谭绍均支付代偿款23579.00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另应承担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683执100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吴丽华书 记 员  丁 洁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