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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智与吉林省安洁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郎宪微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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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2329号
  • 案件名称

    车智与吉林省安洁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郎宪微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珲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车智;吉林省安洁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郎宪微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329号原告:车智,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彦玲,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安洁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郎宪微。        被告:郎宪微,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原告车智与被告吉林省安洁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郎宪微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车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车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车智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车智负担。        审判员    程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雪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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