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雅婧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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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948号案件名称
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雅婧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雅婧;刘世明;牛睿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948号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雅婧,女,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住志丹县。被执行人:刘世明,男,汉族,1986年8月6日出生,住志丹县。被执行人:牛睿,女,汉族,1989年10月5日出生,住志丹县。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雅婧、刘世明、牛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625民初17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雅婧、刘世明、牛睿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由被执行人刘雅婧、刘世明、牛睿给付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11000元及利息。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雅婧、刘世明、牛睿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刘雅婧、刘世明、牛睿与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刘雅婧自今日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元,直至本案案件款全部给完为止。由被执行人刘世明、牛睿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如若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对本案恢复原判决执行。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948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浪审判员 党飞雄审判员 郭金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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