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华鑫建材有限公司、南充盛世百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323民初2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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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323民初2089号案件名称
蓬安华鑫建材有限公司、南充盛世百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蓬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蓬安华鑫建材有限公司;南充盛世百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323民初2089号原告:蓬安华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抚琴南街9号2栋1单元2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MA629AXY4T。法定代表人:石义梁,执行董事。被告:南充盛世百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铧厂西路4号1栋5单元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MA62W87U68。法定代表人:李丹,执行董事。原告蓬安华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充盛世百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蓬安华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蓬安华鑫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蓬安华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12元,由原告蓬安华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绪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皓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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