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春豪、张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31民初1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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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民初1248号案件名称
朱春豪、张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朱春豪;张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31民初1248号 原告:张博,女,汉族,1995年6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电市,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朱春豪,男,汉族,1996年12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张博与被告朱春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雅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普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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