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豫17执异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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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执异393号案件名称
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驻马店百缘面业有限公司;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新优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悦生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恒盈懿丰农牧有限公司;姚华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执异393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确山县龙山大道北段1107号。法定代表人李斌,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柯斌,该行员工。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东26号。负责人朱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梁、李雨飞(实习),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驻马店百缘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城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姚华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54号。法定代表人张之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新优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南路105号方圆创世A座17楼1705室。法定代表人李晨龙,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悦生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产业集聚区(北一环西段)。法定代表人陈书勤,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恒盈懿丰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三里河乡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姚海莲,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姚华民,男,汉族,1968年8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执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驻马店百缘面业有限公司、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新优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悦生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恒盈懿丰农牧有限公司、姚华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裁定将驻马店市百缘面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的股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对其异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1、本案执行的标的物股金账号50×××18所载价值1200万元的股金所有权为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所有,在其借款合同中设定了质押;2、该股权已经被确山县人民法院冻结进入执行阶段;3、争议股权登记在驻马店百缘面业有限公司名下为虚假登记;4、本案执行直接影响异议人的权益。请求停止将1200万元股权过户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行为。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驻马店百缘面业有限公司、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新优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悦生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恒盈懿丰农牧有限公司、姚华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驻马店市百缘面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的股权并进行评估后,依法于2020年11月28日对被执行人驻马店百缘面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的股权进行了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申请以一拍流拍价13826250元的价格予以接收上述股权。本院遂作出(2020)豫17执9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驻马店百缘面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的股权作价1382625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上述股权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并按规定交纳相关的费用;三、解除对上述股权的查封。另查明,驻马店百缘面业有限公司持有的1200万元股权,原股东为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后通过上报审批,在驻马店市工商部门登记为驻马店百缘面业有限公司。同时本案争议的1200万元股权在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河南恒盈懿丰农牧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一案中,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经确山县人民法院和本院的一、二审判决,认定该质押合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质权并未设立。以上事实详见本院(2020)豫17执9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确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5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21)豫17民终734号民事判决书及股份转让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执行驻马店百缘面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驻马店百缘面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股权并经过评估拍卖,作出(2020)豫17执9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相关股权作价13826250元抵偿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在其借款合同中设立质押的问题,其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已主张过该权利,已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质权未设立,未支持其诉讼请求,现异议中提出该问题,亦不能得到支持。关于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该股权已经被确山县人民法院冻结进入执行阶段的问题,驻马店百缘面业有限公司并不是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且本案执行争议的股权在2020年12月3日已作出了抵偿裁定,而其提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生效日在2021年4月9日以后,该理由不能阻止本案执行。关于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虚假登记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向之规定,“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至于是否存在虚假登记,不属于本案异议审查范围,其应通过其它途径主张权利。至于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案直接影响其权益的问题,本案执行可能对其权益存在一定影响,其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本案异议,但其通过诉讼已主张过相关权益,现再通过异议程序寻求权利救济,同样无法得到支持。综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喜禄审判员 刘称心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睿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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