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继春、卢安波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9执保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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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9执保91号案件名称
蒋继春、卢安波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华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蒋继春;卢安波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9执保91号蒋继春、卢安波:申请人蒋继春与被申请人卢安波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蒋继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湘1129财保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卢安波在各银行的存款1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申请人蒋继春的湘M×××××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一年。但因被申请人卢安波在各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不足,本院以15000元为限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实际冻结卢安波银行存款12890.51元,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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