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伟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21执11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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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执1128号之一案件名称
贺伟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贺伟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21执1128号之一被执行人:贺伟明,曾用名“贺天成”,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贺伟明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0日作出的(2018)湘03刑初360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贺伟明寄发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保险、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7月21日向湘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于同日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被执行人贺伟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0年9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2250000元,尚有2250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金煜审 判 员 谭应援审 判 员 谭琪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赵文彬书 记 员 王见花附法律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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