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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1执1453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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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1执1453号之四
  • 案件名称

    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某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1执1453号之四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65年07月09日生,住铁西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95.8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5.8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安福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雨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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