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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贵、葛西金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1执2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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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1执2974号
  • 案件名称

    郑贵、葛西金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郑贵;葛西金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1执2974号申请人:郑贵,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葛西金,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郑贵与葛西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2民终1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葛西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郑贵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葛西金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分别于2021年7月5日、9月15日等多次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葛西金的银行、股票、工商登记、车辆等部门,依法冻结扣划其银行存款账户,并拨付给申请人1349.26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查明被执行人葛西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郑贵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葛西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未能提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晓云审判员  王福逊审判员  张耀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建达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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