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惠英、邢伟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2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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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执2540号案件名称
潘惠英、邢伟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潘惠英;邢伟明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3执2540号 申请执行人:潘惠英,女,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邢伟明,男,195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惠英与被执行人邢伟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邢伟明已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683执25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龚中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姜敏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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