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治英与陈静、杨跃平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3执1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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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执1494号案件名称
郭治英与陈静、杨跃平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郭治英;陈静;杨跃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3执1494号申请执行人:郭治英,男,汉族,1974年7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陈静,女,汉族,1975年4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杨跃平,男,汉族,1970年3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治英与被执行人陈静、杨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湘0703民初130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静、杨跃平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治英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郭治英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陈静、杨跃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7日、2021年9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1年7月10日向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鼎城区自然资源局、常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陈静、杨跃平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陈静有银行存款41888元,已被他案冻结,有住房公积金138613.93元,本院已查封,但不符合提取条件,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杨跃平有银行存款33519元,已被他案冻结,有住房公积金122848.96元,本院已查封,但不符合提取条件,暂无法处置,还有位于武陵区城西新村杨家牌××,跃2室房屋(监证xxxxx),本院已查封其产权,但属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陈静、杨跃平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陈静、杨跃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7日,本院应当执行的标的为2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5元、执行费3650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平审判员 周建军审判员 郑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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